发布时间:2024-11-22 18:00:59 来源: sp20241122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钟丽君 朱 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除了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徐某等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评估费,兑现方式包括支付生态修复费、生态法治宣传短信费,以及进行劳务代偿。
2023年4月9日,徐某、刘某、周某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长江水域,驾船采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清波、鲤鱼等野生鱼类约15千克。经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徐某三人此次非法捕捞行为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评估总计8.3万余元。
徐某三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还因破坏当地天然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重庆五中院判令三被告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和评估费。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直接赔偿全部生态修复费用。为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兼顾实际履行情况,重庆五中院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检察机关与三被告进行调解。
经科学论证并多方协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与徐某等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三被告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3万余元、评估费229元,其中10%用于购买生态法治宣传及警示短信,投放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0%用于购买鱼苗鱼种进行增殖放流;30%由三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通过在案发地长江沿岸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等进行替代性修复。
同时,为保障该劳务代偿方案有效实施,经与石蟆镇人民政府沟通,由其配合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核,根据三被告的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出具相关劳务代偿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等证明和评价意见,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法院就本案着重围绕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责编:温璐、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