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修订出台 对学校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30 15:39:51 来源: sp20241230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修订出台

  对学校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政策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有哪些重点,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有关负责人。

  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校园食品安全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受到广泛关注。“从基层执法反馈情况看,对承包经营校园食堂的经营主体需要加强监管。此次修订的《通则》对该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修订的《通则》严格重点领域许可。特别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通则》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细化标注内容,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通则》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包括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对于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通则》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对于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通则》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通则》还强化对承包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可以适当简化审查内容

  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拍黄瓜”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通则》回应社会关切,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通则》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应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经过深入的调研,对能简化审查的情形进行简化,同时,还需要强化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在便民利企的同时,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有关负责人说。

  《通则》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近年来,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2015年开始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

  “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相关负责人说。

  《通则》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讲,《通则》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条件等设备设施,具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选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门店巡查、内控等制度等许可审查要求。

  《通则》明确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设备维护保养、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提供食品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清单,展示便于消费者查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人民日报 记者 林丽鹂) 【编辑: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