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3:31:30 来源: sp20241201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记者潘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增加法律责任;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毛盛勇介绍,在强化统计监督方面,此次统计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要求“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此次修法还就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等作出一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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