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4:27:48 来源: sp20241114
“放心,这事交给我,只要花点钱,绝对能搞定!”“咱有关系,放心,只要钱到位,没有上不了的学”……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样的话,有些人自以为遇到命中“贵人”,不惜花费重金,但却没想到自己可能正在一步一步陷入别人的诈骗套路中。不少诈骗分子瞅准时机,利用“找熟人好办事”的心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海淀法院法官梳理系列诈骗类案,帮助大家擦亮眼睛,谨防被骗。
案例一:
“假结婚”办落户 诈骗四十万获刑五年半
被害人孙某想落户北京,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李某谎称自己名下有房,与其办理“假结婚”后就可以落户北京。李某以此为由,骗取孙某与其结婚,并与孙某签订落户协议。孙某向李某转账支付41万元,李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然而到了约定时间,落户事宜迟迟没有动静,孙某屡次询问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最终退还孙某5万元后失联。孙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诈骗被害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并退赔被害人孙某三十六万元。
【法官提醒】
当前,几大一线城市对落户均有要求。很多骗子打起了户口的主意,编造自己有熟人、可以走特殊途径办理落户等谎言,通过制作假公文证件,甚至“假结婚”的方式骗取钱财。在此法官提醒,办理落户前应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正规途径了解相关要求,不要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假结婚”等“捷径”。此外,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结婚”之说,进行婚姻登记即是建立了婚姻关系,双方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就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假结婚”不仅会产生道德伦理问题,还会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于风险之中。
案例二:
“内部指标”卖北京车牌 诈骗五百三十万获刑十三年
被告人杨某自称认识内部工作人员,可通过“内部途径”办理北京市小客车车牌指标事宜,并通过向被害人提供伪造的小客车中签通知书,骗取十七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37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赃款五百三十七万元发还十七名被害人。
【法官提醒】
当摇号的概率性事件遇上刚性的用车需求,办理车牌指标或者出租车牌的骗局“应运而生”。想要获得北京车牌,只能通过摇号、司法拍卖等正规途径,不要轻信“内部渠道”,任何打着“中签”旗号要求转账汇款的行为都是诈骗,也千万不要轻信他人有能力办理等话术而砸进重金,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三:
称能找到“体制内”工作 诈骗三十余万获刑六年
被告人王某以帮被害人翟某的儿子找正式编制工作为由,虚构需要送礼、交押金等事由,多次骗取翟某钱款共计33.8万元。王某收取钱款后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开销。在翟某取消委托,要求王某退款时,王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翟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辩称所骗取的钱款中有一部分用于送礼,应当予以扣除该部分金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声称用于送礼的部分费用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赃款三十三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翟某。
【法官提醒】
实践中,常有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想为孩子谋求稳定工作的心理,利用他人社会经验少或者信息不对称,以收取“打点费”、“介绍费”、“可返还保证金/押金”等形式骗取钱财,并且在沟通过程中不断编造“可以办”、“容易办”、“抓紧办”等积极信号,在收取钱款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请托事项,有的甚至直接失联。在此提醒,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莫被“捷径”蒙蔽双眼。
案例四:
谎称可办理入学 诈骗百余万获刑十年三个月
被告人胡某谎称自己叔叔是教育局工作人员、自己认识某某学校领导,具备办理孩子入学及转学能力,骗取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11万元。上述钱款均被用于胡某个人消费。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醒】
子女入学一直广受关注。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家长的心理,打着“有熟人”、“有关系”的幌子行骗。再加之骗子大部分会承诺办不成后退钱,家长往往无法及时意识到被骗。法官提醒,孩子入学固然重要,但是也切莫“病急乱投医”,应通过学校的正规途径了解招生信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王冲 周宇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卞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