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3:25:58 来源: sp20241105
【案情】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见状后赶忙跑来帮忙。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其和魏先生又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1分钟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张女士受伤被送医治疗后,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责任人是欲借搀扶之力起身的秦阿婆。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为鼓励公众主动施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免除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对于施救人行为导致被救助人之外第三人受伤该法条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除存有重大过失等因素外,救助者一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救助人的施救能力存有差异,要求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充分考量救助手段适当性及后果,超出了紧急状况下认知和判断能力范围。因此,认定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张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08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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