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7 11:27:16 来源: sp20241217
进一步提高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水平(权威访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新时代以来,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记者:新时代以来,在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方面取得了哪些新进展、新成效?
贺小荣:人权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利益。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就是要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
一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和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二是有序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动立法修改完善,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
三是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修订人身损害赔偿等配套司法解释,贯彻落实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让人格尊严受到切实保护和尊重。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出台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意见,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全面保护。
五是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济困、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职能作用,提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意识,让受侵害群众及时获得救济。
六是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强化与社会救助协同联动,及时帮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依法规范实施强制措施,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记者:《决定》提出,“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如何理解这一部署要求?
贺小荣:强制措施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具有重要意义,但使用不当也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重要内容的民法典,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滥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
《决定》提出,“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保障和规范公权力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强化对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依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一要完善事前审查工作机制。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要完善事中监督工作机制。事中监督是防止强制措施不当而及时阻止侵害继续的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完善事后纠正工作机制。事后纠正是行政或司法机关通过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填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法或不当强制措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一种必要的工作机制。如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记者:《决定》提出,“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这一部署有何现实意义?
贺小荣: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带头尊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政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普遍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要承认,执法司法领域损害执法司法公信的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仍然存在。
《决定》提出,“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指明了当前执法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保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要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二要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三要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讯逼供犯罪或者暴力取证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工作的正当性和纯洁性。
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进一步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记者:“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形”更有“效”,各部门将采取哪些重点举措?
贺小荣:委托律师辩护是我国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8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印发通知,将试点扩展至全国,覆盖全部刑事案件类型。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2022年10月,“两高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推动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问题。三是各级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及其他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贺小荣: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轻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大量轻微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已承担了刑责并经过教育和改造,但仍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终身承担不利后果,其附随后果还可能对子女升学就业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将不限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有关犯罪,也适用于其他轻微犯罪。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贯彻落实《决定》重要部署,要推动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
记者:今年是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请谈一谈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的考虑?
贺小荣: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由国家承担责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一要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上诉权,同时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和抑制滥诉。二要加快完善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三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费用保障和决定执行等相关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6日 03 版)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