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0:15:48 来源: sp20241110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段琳筠 通讯员 李伟松)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获悉,前海税务局、宝安区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通告,发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下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财规〔2024〕3号),明确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根据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根据《申报指南》,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另根据《申报指南》,在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的,应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承诺书等材料;在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在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合作区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深圳特区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