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法规: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

发布时间:2024-11-30 17:42:43 来源: sp20241130

   中新网 南宁5月30日电(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陈玲玲 摄

  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据相关研究资料介绍,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条例》在完善合作机制、阻断传播路径、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等方面强化了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饲养犬只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狂犬病防疫也备受民众关注,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

  《条例》明确广西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免疫接种情况。

  《条例》结合宠物犬主要集中在城区饲养等特点实际,明确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条例》结合广西布鲁氏菌病防控成效和实践,提出禁止免疫病种的规定。《条例》强化牛羊等活体动物调运管理,增加了对输入广西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目的地后继续饲养,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的制度,以降低牛羊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同时,广西提出加强主管部门间合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条例》规定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畜禽间的传播及向人类的传染。(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