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协作推进省际交界纠纷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4-11-01 12:06:55 来源: sp20241101

  构建司法协作机制,应允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创新之举,更是法院内部主动和自觉履职的具体表现,显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力量。

  近日,粤桂省际交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研讨会在广东省封开县召开,封开县人民法院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签订了《矛盾纠纷化解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做实源头治理,联动化解边界矛盾纠纷。

  随着粤桂两省份合作的不断推进,跨省域查询、控制财产等执行事项日益增多。封开县、贺州市八步区和苍梧县三地地域相邻、习俗相近、产业相连,经济、人员往来密切。同时,三地社情和矛盾纠纷形势也相对复杂,因生产经营、婚姻家庭、道路交通、财产权属等问题引起的跨省矛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跨区域纠纷协调难、治理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实践中,异地执行找人难、查物难、控制难的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成为执行工作的堵点、难点。

  粤桂三地法院推进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着力改变三地法院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相关网络系统,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人员信息、案件关联、财产状况等执行办案重要信息的跨区域联动查询,实现执行系统数据信息交流共享。例如,实现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一标三实”信息的线上查询,对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对住房公积金的线上查询、冻结和划拨,对工商登记信息的线上查询、冻结和过户,执行措施和手段的跨区域覆盖等。

  司法协作机制使各地相互协作的法院坚持“不破行政区划、打破行政边界”理念,不断拓展跨域协作领域,探索组建不同类别审判团队,并自主研发跨域机制办案平台,实现跨域调度、动态调整审判资源,以期形成“让专业法官办专门案件”的良性循环。司法协作机制的最终指向,是让司法服务更加惠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解决跨域矛盾纠纷的思路,打开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事”到“制”和“治”转变的新通道。

  司法管辖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又关系到判决执行的司法环境等问题。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出现跨地区执行难等问题。有些地方法院不配合异地案件执行,使一些被执行人有了逃避的空间。现在,粤桂三地法院实行司法协作机制,压缩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被执行的空间。三地法院建立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不断改进和提升协作水平。对涉及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即时进行协调会商。可自动调节司法资源,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有助于案件执行,提高办案效率。

  在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和模式下,各地法院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和审理权,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运用等原因,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粤桂三地法院实行跨辖区司法协作制度,由于实行统一的执行标准,维护了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执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全面提升。构建司法协作机制,应允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创新之举,更是法院内部主动和自觉履职的具体表现,显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力量。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