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发布时间:2024-11-25 10:18:08 来源: sp20241125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  (记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8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2条,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同时,《解释》还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对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19日 11 版)

(责编:卫嘉、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