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6:16:44 来源: sp20241105
无端遭受他人殴打,反击抵抗时不慎致滋事者受伤住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本案中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2月25日《法治日报》)
近段时间,电影《第二十条》热映,引发公众对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实施边界、司法实践等问题的热议与思考。在现实中,有关《刑法》第二十条的法治剧情经常上演,每一个涉及或有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都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责任乃至命运走向,关系到“第二十条”的落地成色,关系到正当防卫规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案例中的“第二十条”有时比电影情节更复杂,更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
从结果看,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但从过程看,侯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具有一些非典型特征,相关办案部门也曾走过弯路,对案件也曾有过其他定性。好在司法机关最终依法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确认了侯某防卫行为的适法性、正当性,再次向社会传递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信号。
水果摊主侯某遭遇梁某等5人的滋事、殴打,在后退躲闪的过程中,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划伤梁某面部。梁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损伤程度经公安机关鉴定属重伤二级。从表面看来,梁某等人在滋事、殴打过程中使用的是“拳脚”,侯某防御的工具则是杀伤力更强的菜刀,且侯某对梁某的伤害也重于梁某等人给侯某带来的伤害,似乎侯某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也正因此,当地检察机关一度以侯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但“第二十条”的法律精神、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断完善发展的正当防卫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在当时的案发语境中,侯某做出的防卫反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梁某等滋事者、打人者人数多,且均为青壮年,侯某单独面对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处于劣势。当侯某遭遇梁某等多人的无事生非、挑衅、殴打时,情况具有一定的紧急性,如果侯某不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反击,就不能有效阻止梁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很有可能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侯某在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情况下,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当时的混乱场景中,侯某遭遇多人持续“围攻”,不能苛刻地要求侯某教科书般精准计算正当防卫的边界、理性选择防卫的方式。如果侯某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选择用“拳脚”等对等手段进行防卫,就难以阻止梁某等人的侵害行为,也难以起到防卫和自我保护的作用。
电影《第二十条》具有很强的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能够在艺术层面引领正当防卫法治理念的进步。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链接的是公检法部门的法治理念、法治选择和法治能力,是人们实施正当防卫的信心,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越是复杂有争议的案件,越是不典型的情节,越是防卫行为的烈度和结果超出侵害行为的“不对等”关系,越考验公检法部门的办案能力,越能校准正当防卫的合理边界,弘扬“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等法治理念。
相关部门应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不能全面连贯看待侵害行为”等误区,对正当防卫应认定尽认定、应保护尽保护,用一起起富有法治教育意义的案例,让民众感受到“第二十条”包含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善意。 【编辑:卞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