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主超范围接单发生车祸

发布时间:2024-11-01 20:15:30 来源: sp20241101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邸浩)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发展,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要不要赔?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判决由车主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梁某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其所有的小型客车从事顺风车业务。2021年7月,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2021年12月,梁某驾驶涉案车辆与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涉案车辆上3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梁某正从事顺风车业务,车上有4名乘客,4名乘客是以拼单方式搭乘梁某的顺风车,搭乘路线、起点终点均不同。汪某修理其小型客车花费已由该车的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理赔。汪某于2022年1月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后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梁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284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从而认定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梁某发生事故时间为晚上9点,且梁某未对其自身的出行目的和线路作出合理解释。事发时,梁某搭乘4名乘客,且乘客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结合2021年11月1日至12月6日梁某的接单情况,其每日的接单次数较多,接单时间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车辆的范围。

  综上,梁某的搭乘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为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A保险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双向的,投保人及保险人都应当遵循。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投保人应主动告知车辆状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为车辆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之后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在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保险理赔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适时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此外,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结合投保车辆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责编:薄晨棣、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