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不能让用人单位任意“打扮”

发布时间:2024-11-10 03:27:31 来源: sp20241110

  堂吉伟德

  “恭喜您通过我司面试,请您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报到。”北京青年周斌(化名)被公司辞退,几经周折后,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然而让他有些犯难的是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他出具离职证明。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曾宣判多起此类案件。(7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一项法定权益性文书,离职证明主要起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正处于待业阶段,既可以凭此享受失业性保险补助,又可以作为再就业的佐证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后,离职证明就成为入职的前置条件,若没有离职证明作为依据,劳动者就有与新岗位失之交臂的风险。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将其作为有利于自身的工具,在出具时要么拖着不办,要么附加条件逼劳动者就范。如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并让劳动者在上面签字,而实际上则扣发劳动者绩效工资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离职证明中有4项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一项仅载明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终结的基本信息的证明,离职证明不能变成用人单位“任意打扮的小姑娘”,随意增设条款和附加条件。一旦离职证明成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和用工评价权的工具,就会给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隐患。近年来,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并不少见,诉讼到法院解决的案例呈现高发态势。

  离职证明只是一纸证明性文书,用人单位却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改变格式和程序,使之变相成为一种协议,如此随意和任性发挥显然违反了法定原则,也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劳资秩序和用工环境。用人单位以离职证明为工具让劳动者放弃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针对此乱象,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既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纠纷并保护自身利益。

  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随意增设附加条件,不仅使自身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与后果,同时也会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影响劳资之间的信任,降低自身的社会声誉,最终得不偿失。因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出具规范性离职证明,妥善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既要通过严格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让离职证明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劳动者提供的线索快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让用人单位为违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由此达到查办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司法部门也要建立快捷的权利救济通道,通过司法手段和途径参与治理,既要保护劳动者权利,又要让违法者接受教训,多管齐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北京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