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00:22:17 来源: sp20241119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三中院针对实践中由于审执信息不畅引发的难题积极探索,首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机制”,并向一名被执行人股东开出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为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三中院党组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制定“两台账一图表”,抓实学习清单、调研清单、为民清单、问题清单“四张清单”,确保重要任务定期调度、重点工作加力推进、难点问题及时解决。特别是聚焦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双一流”法院建设的更高标准、审执态势分析的短板弱项,三中院梳理明确“民商事案件审判效率不够高”等“10+1”项整改问题,定人定责、销号管理,真正推动问题解决、促进质效提升,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三中院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中院在工作中发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因为没有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需要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各类案件数量较高,同时由于审执信息联动不畅,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某个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补充赔偿,股东也履行案款后,又有其他债权人对该股东再进行起诉。
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法院如果以概括的方式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不知道股东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将导致更多债权人效仿并提起新的诉讼;而不同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各个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法掌握执行情况,会衍生出重复判决或重复裁定,进而产生涉及不同法院的执行案件。“如此一来,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及时兑现。”辛尚民说。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三中院成立联合调研小组,建立“为被执行人股东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工作机制。如股东在执行案件中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责任,可以由执行部门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证明书不仅可作为股东出资的依据向他人出示,化解诉讼风险,也便于债权人掌握股东的出资状况,为诉讼策略提供合理参考,从而有效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降低诉讼成本。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三中院起草开具证明书的操作规范,对证明书的基本内容、启动程序、审查条件、适用情形等相关规范予以明确,并制作模板,统一文本样式。今年9月,北京三中院向某公司股东宋某出具一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正式将该工作机制付诸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辛尚民表示,今后三中院将持续以能动司法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和效率的期待,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护航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北京日报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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