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树倾倒砸伤骑车人,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23 00:31:06 来源: sp20241223

  市民王某在骑车回家的路上被路边倾倒的树木砸伤,树木的管理人要不要赔偿?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树木的管理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2022年9月30日傍晚,王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棵倒下的树木砸伤。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上颌窦、眼眶、颧弓骨折,多发性软组织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树木的管理人某园林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的事实与被告管理的树木倾倒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园林公司是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王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园林公司抗辩称,树木倒伏是强台风导致,并提交了台风预警信息作为证据,证实台风“梅花”于2022年9月14日傍晚到15日白天对启东市产生了大风影响。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2022年9月30日,时间上已相隔较远。退 一步说,如确实因为台风天气的暴雨让案涉树木周边产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园林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在恶劣天气期间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加强对树木的管理和养护,发现该风险,并及时加以防范。园林公司称台风暴雨引起树木周边的泥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又称其在事发前后均养护了案涉树木,两种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法院认为,园林公司未尽到养护职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案涉树木尚小,发生倾倒的危险性不高,原告在骑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告伤情等情况,酌定由被告园林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潘小维 周莉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明确对于林木折断、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三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其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情形属于林木倾倒的致害形态。被告抗辩的台风天气发生时间与案涉事故相距甚远,故依据不可抗力免责不能成立。如确系台风天气导致的树木周边积水,被告的注意义务反而应当加强。被告举证已尽到养护职责,但却没有发现案涉树木存在倾倒的风险,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案涉树木尚小,发生倾倒的危险性不高,原告在骑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确认了绿色原则,绿色已然进入每个人的生活中。种植在路边的树木又称行道树,具有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减少噪音等作用。但是,如果对其管理维护不当,树木也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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