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08:37:11 来源: sp20241223
中新社 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9日公布,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措施适用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包括,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措施适用的货物包括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等。(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