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3:41:00 来源: sp20241201
中新网 4月15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举办“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第四十四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周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女)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强制猥亵案立案侦查。针对本案证据薄弱,仅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情况,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镜湖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系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镜湖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被告人周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由不认罪到最终承认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内心遭受精神创伤,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做被告人周某的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被害人,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扶,帮助被害妇女走出心理阴影,重回生活、工作正轨。
【典型意义】
(一)针对招聘者利用求职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妇女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在职场中,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在生活圈和职场圈中散播求职妇女具有生活作风问题等谣言,败坏妇女名誉,使妇女无法继续工作等相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该言语威胁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通过此种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妇女同意行为人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保护原则,严惩针对妇女的职场性侵犯罪。部分妇女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时,因害怕名誉受损或工作不保等顾虑,往往不敢声张,被迫息事宁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利用职场中的地位优势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鼓励妇女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性骚扰和性侵害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案例二
戚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24日,被害人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仓山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并固定案件证据,同时结合被害人吕某衣着裸露被殴打的视频已在网络上小范围传播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权益保护工作,避免因视频继续传播对被害妇女造成二次伤害。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仓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仓山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检馨护花”机制,即办理侵害女性被害人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指派女检察官办理,同时联合妇联聘请的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帮助其走出遭受犯罪侵害的心理阴影。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照片中被害人吕某右眼眶、手臂、大腿存在多处挫伤,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固定伤情鉴定,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手机视频等。后联合公安机关多次走访案发地点,向街边商户及来往群众了解案发情况,进一步夯实证据链。7月7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戚某打砸店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吕某支付的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建议被害人吕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10月10日,仓山区检察院以戚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戚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戚某对于给吕某造成的伤害表示真诚悔罪,并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戚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延续时间较短,且围观路人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戚某从轻处理。公诉人答辩指出,戚某以暴力手段侮辱被害人吕某,殴打吕某并强行撕扯其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戚某不顾吕某裸体状态仍将其从店内强行拖拽到店门口马路边并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案发时间为上午8时许,来往人流量较大,戚某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吕某被侮辱的过程被在场的众多人围观,其被侮辱的视频在网上传播,为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戚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
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戚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元。宣判后,戚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都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但对于以暴力手段强行扒光妇女衣服,使其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主观上以羞辱妇女为目的,客观上使妇女产生性羞耻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对此类行为不应适用侮辱罪,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节的,应当提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二)持续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通过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同时,为减少社会对抗、防范事后打击报复,检察机关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三)依法能动履职,拓展妇女权益保护模式。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开展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女性被害人人身权益的案件,由女检察官办理,强化妇女隐私保护,注重联合妇联共同为维权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取证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案例三
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郑某某、谢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为好友,后虚构身份以谈恋爱、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诱骗9名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与其交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7月9日,被害人郑某某、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陈某某未在线下与谢某某见面,只是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向其发送裸聊视频,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仅以“郑某某被强奸”立案侦查。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泰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引诱和逼迫谢某某拍摄不雅视频供其观看,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审查逮捕阶段,长泰区检察院针对网络性侵案件多为系列案件、往往有多名被害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机关从陈某某的2个微信账号、3个QQ账号中存储的200余万条数据中梳理排查出大量淫秽信息和不雅照片、视频等,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有强奸、猥亵7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10起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一直辩解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被害人网络平台的身份简介等信息,梳理双方见面时的合照、聊天记录、作业本照片等证据,综合认定陈某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022年12月1日,长泰区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向长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2023年2月24日,长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虚构身份并在冠以“某某中学”“某某学习交流群”等与学校、班级有关的QQ群、微信群中与在校女生搭讪相识。检察机关就此向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对中、小学同类微信群、QQ群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更改群名、严格进群方式、清退群中无关人员、强调群主责任等方式,加强网络风险防控。后各中、小学校设置观察员,定期开展排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针对本案多名被害人由于父母疏于管教、关爱,导致沉迷网络并渴望通过异性爱恋弥补感情缺失而被侵害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多名被害人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联合妇联依托“春蕾安全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示范和监督。
【典型意义】
(一)把握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查证犯罪事实。网络性侵犯罪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多、证据分散、隐蔽等特点,检察机关应注重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和勘验检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深挖、追诉、严惩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二)准确适用法律,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采用诱骗或者胁迫方式让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拍摄裸照、视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实施奸淫行为时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的认定,应结合双方相识交往情况综合判断,从严把握,不能简单以被害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认定行为人主观不明知。
(三)加强多方联动,推动社会治理。在严格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要深入查找案发原因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督促各方落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减少被侵害的风险。
案例四
李某甲向李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李某甲,2010年出生,系李某乙与王某之子。2013年,王某与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李某甲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李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但是,在离婚后的近十年中,王某单独抚养李某甲且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也未尽过任何其他抚养义务。后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支付抚养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对该案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一次性支付李某甲从2013年12月至2022年6月抚养费51500元;李某乙从2022年7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6月,为扩大监督线索来源,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迎泽区检察院在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设立检察服务窗口。同年11月,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收到李某甲母亲王某反映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李某甲抚养义务的情况,将线索移送迎泽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围绕李某甲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并开展监护状况评估。经调查发现,王某因无固定经济收入致使独立抚养孩子较为困难;李某乙是省属某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乙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不履行,已经侵害未成年人李某甲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王某的诉讼能力较弱,经与王某沟通并告知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规定,王某申请检察机关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支持起诉。2022年11月15日,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2022年12月9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乙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针对本案中李某乙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为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弥补缺失的父爱,让李某甲更好地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对李某乙发出《督促监护令》,阐明父爱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情感需求及生活保障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和督促劝导,李某乙逐渐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并与王某就抚养费分期给付事项达成协议。
迎泽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共同对李某乙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唤醒其责任意识。针对李某乙对孩子关爱缺失等问题,帮助其认识到亲子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影响,教育引导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弥补角色缺位。针对李某甲长期缺乏父爱的问题,对李某乙进行训诫和释法明理,促使其加强与孩子联系,履行抚养义务,主动修复断裂的亲子关系。同时,引导李某乙和王某正确处理离婚后关系,消解积怨矛盾,向孩子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王某表示李某乙已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得到缓解、父子情感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一)借助“信息共享+一站式窗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增强监督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等综合平台的桥梁作用,扩大未成年人维权线索来源,构建“及时受理、依法维权、矛盾化解”闭环机制,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注重加强与法院在信息共享、研判会商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绿色通道”,助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落细落实。
(二)通过“支持起诉+多元解纷”相结合有力化解矛盾,形成维权合力。检察机关开展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帮助解决诉讼困难群体“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另一方面,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重要目标,对被告方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在维权的同时更要让爱归位,主动跟踪案件执行等情况,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
(三)以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形成保护合力。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教育模式、亲子关系、监护能力、成长轨迹开展“五必查”,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联合法院、妇联等部门采取系统性、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位缺失问题,重塑家庭支持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撑。在充分积累个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使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何某系冯某丈夫,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子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综合考量本案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支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法律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综合分析判定赠与的效力。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目的是维系婚外情,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确认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无效,改判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促进省级法检两院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在监督办案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实质是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错误导向,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案例六
巴某甲与巴某乙、巴某丙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巴某甲(女)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镇某村村民。1999年巴某甲作为塔城市A镇某村的村民参与土地分配,在娘家分得“口粮地”30亩。2009年,巴某甲嫁入塔城市B镇某村,户口也随之迁入该村。塔城市B镇某村未给巴某甲分配土地,巴某甲的丈夫也无“口粮地”。巴某甲一家三口为村里的低保户,主要靠丈夫外出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困难。2009年以来,巴某甲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在塔城市A镇某村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以其已出嫁为由拒绝归还。巴某甲向塔城市A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经上述部门协调均无结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巴某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塔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塔城市检察院经初审研判认为,巴某甲的30亩口粮地被娘家人巴某乙、巴某丙等人长期占有,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巴某甲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能力偏弱,目前虽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对其支持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前往巴某甲娘家所在地塔城市A镇某村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调取巴某甲娘家1999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实地走访巴某甲的娘家,多次与A镇土地管理部门、村“两委”进行座谈。经调查查明,1999年塔城市A镇政府向巴某甲娘家一户七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巴某甲的“口粮地”是30亩。巴某甲出嫁后土地由其娘家兄弟占有经营。经核实,巴某甲及其丈夫在塔城市B镇某村确无“口粮地”。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听取巴某甲及其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并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塔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巴某甲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巴某甲的娘家人无偿占有巴某甲“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甲的合法权益,致使巴某甲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巴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塔城市检察院支持巴某甲提起诉讼后,积极与法院对接,协助巴某甲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促成两院充分运用“支持起诉+庭前调解”的模式速立速审。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巴某乙、巴某丙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双方就13年的土地承包费的返还、后续土地承包费的领取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巴某乙、巴某丙等人一次性支付巴某甲土地承包费48300元;二、巴某乙、巴某丙等人继续实际经营土地,随行就市每年向巴某甲支付不低于26400元的承包费。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保障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利益。支持起诉的制度价值在于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实质平等。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切实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优势,紧紧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开展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方式为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采取派员参与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加强释法说理等多种举措,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不会、不敢、不善通过诉讼维权的妇女感受到法治温情,解决好妇女群体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合力促进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党中央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影响,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多发频发。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与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优势,采取强化普法宣传,鼓励妇女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式,将法律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做实、做细、做深,将案件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七
玉某诉云南省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云南省景洪市某镇妇女玉某在查询婚姻档案时发现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于2005年10月17日被他人用于婚姻登记。经多方打听得知,系因邻村男子先某与外籍女子杰某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条件,杰某遂冒用玉某的身份与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现该情况后,玉某第一时间向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不予撤销。玉某认为其身份被外籍女子冒用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对此存在过错又不予纠正,给其生活与名誉造成极大影响,2023年1月,玉某诉至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不予立案。一审裁定生效后,玉某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玉某不服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洪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受理玉某的监督申请后,开展了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并了解案件背景。二是调取案涉婚姻登记档案,发现档案中留存的女方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公民身份号码均与玉某的一致,可能存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随即向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杰某于2005年5月25日以玉某的名义向签发机关提交了其本人正面免冠照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未严格审核,为其签发照片为杰某正面免冠照、身份信息为玉某的居民身份证。三是向当事人核查案件事实。先某及杰某承认因不符合办理跨国婚姻登记的条件,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后用该身份证与先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为进一步厘清案情、化解争议,景洪市检察院组织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及玉某、杰某、先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围绕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当,该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听证员评议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听证会上,玉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
景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民政部门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某镇人民政府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对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景洪市检察院向两部门提出撤销错误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改进工作。两部门均采纳检察建议,协同撤销了案涉结婚登记,并开展自查、整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员培训制度、涉外婚姻的宣传方案,加强对边民通婚的管理,并配备信息化智能设备,准确甄别婚姻登记信息中的虚假信息。
为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打击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景洪市检察院召开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对本案中杰某冒用玉某的身份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有证据能证实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用于婚姻登记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存在多次使用该居民身份证的情况,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景洪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就办案中未按规定审查、违反程序签发居民身份证,对外籍人员基本情况掌握不实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就此,向市公安局提出对杰某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予以处理,并规范居民身份证的签发程序、加强外籍人员管控力度的检察建议。市公安局采纳了上述检察建议的内容,对杰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开展户籍业务培训学习,通过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档案、定期走访等方式加强外籍人员的动态管控。
在争议化解过程中,针对玉某提出要求杰某承担其因诉讼产生各项费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与民生息息相关。冒用妇女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侵犯被冒名者的姓名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实践中,被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妇女提起的行政诉讼往往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实现正当诉求,检察机关办理冒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确实超过起诉期限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使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八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多家桌游剧本、电竞网咖等娱乐经营企业为推介“女仆跪式服务”“女仆助教陪玩”等服务,通过海报、传单、网络短视频等方式发布含有矮化女性地位、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部分网络短视频阅读量超500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依法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乌市检察院)在办理某性侵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义乌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平台检索、留存固定视频、实地走访等方式查明,市内有多家电竞剧本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助教陪玩”等广告,宣传下跪式端茶倒水、喂食、捏背、弯腰喊“欢迎主人回家”等仆式服务,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应制度措施,女性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案件涉及新业态领域妇女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金华、义乌两级检察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联合妇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意见。同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跪式服务”等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提供的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未依法落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同年10月19日,义乌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贬损妇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建议文旅部门对提供“女仆”名义违规服务内容的企业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加强对娱乐经营活动的合规监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应制度和措施,并联合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同时,义乌市检察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建议加强涉案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防止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演变为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
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推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案违法广告行为2件,责令企业销毁或下架相关广告,并开展侵害妇女权益等网络低俗广告专项整治,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800余家,查处涉互联网违法、低俗广告28件,罚没款19万余元,销毁违法广告500多张,撤销灯箱广告23处,下架短视频22个。文旅部门会同公安、妇联等单位对4家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停止相关的违规经营活动,对游戏助教陪玩类服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措施,并督促12家企业完成备案登记,关停3家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场所。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专项行动,对剧本娱乐场所提供外出宴席陪酒等行为进行取缔整治。
2023年11月24日,义乌市检察院邀请妇联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相关违法广告均已下架,相关企业已规范服务项目,并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制度,场所内粘贴“禁止性骚扰行为”等指示牌,设置性骚扰维权投诉电话,从业人员已参加妇联组织开展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教育培训,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同时,义乌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治理,会同妇联、文旅、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电竞剧本等娱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乌市新兴文化娱乐行业合规管理指引》,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形成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的合力。
【典型意义】
(一)针对经营者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广告营销的情形,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相关娱乐经营企业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触碰法律底线,侵害了不特定妇女人格权益。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对是否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公益诉讼办案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人格权益。
(二)针对文化娱乐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监管合力。以电竞剧本等为代表的新兴娱乐业快速发展,并衍生出电竞助教、游戏陪玩等业态。由于行业归属不清晰、管控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自发自管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妇女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我管”促“都管”,加强与妇联组织联动配合,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办案过程中同步推进行业合规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系统治理,为新兴文化娱乐产业规范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九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对全市各辖区90座公共厕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深圳市公园、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公共厕所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未达到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应达到3:2”的建设要求,导致女厕所排队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公共厕所内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也影响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正常使用。
2023年8月29日,深圳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深圳市妇联代表参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深圳市公厕现有男女厕位比、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达标,损害了妇女及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全面履职。同年9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全市新改扩建市政公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整改期内,全市新改扩建公厕共80座,其中新建公厕18座,女男厕位比为2:1,并在部分区域新建公厕时试用潮汐公厕;改扩建公厕62座,女男厕位比提升至1.62:1;二是对现有1482座市政公厕全面排查、应改尽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提出改造方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厕深入调研,通过新建公厕增加女厕位供给、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增加临时厕所、灵活调配男女厕位等措施解决女厕排队现象;三是对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对无障碍厕间开门方向不达标的进行调整,增设扶手、紧急呼叫按钮、低位挂衣钩等无障碍设施。
为从源头解决公共建筑中公厕建设不达标问题,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发出磋商意见书,督促该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不符合公厕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5日,深圳市检察院组织市城管局、市规自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局等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市妇联、市残联负责同志参加。经磋商,各行政机关就加快修订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规范》、推动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工作等事项达成一致共识。会后,市规自局下发《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建筑中包括的公共厕所均应按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内容。
【典型意义】
(一)厕位比的优化不仅是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公共设施保障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住建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也对男女厕位比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聚焦男女厕位比这一小切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的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验收、管理等方面达成整改共识,推动女厕所排队问题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积极借力公益志愿者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本案系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在调查工作中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调查了全市各辖区共90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助力检察机关形成客观的调查结论;在听证会、磋商会上志愿者根据其自身参与调查的情况积极发表意见;在落实整改阶段参与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有效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效,形成了“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新格局。
案例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妇联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会进行监督论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邕宁区人社局)依法全面履职。同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目前,已成功帮助50余名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指导协助10余名女职工获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25万余元。
2023年11月24日,邕宁区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为妇女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同时,各单位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针对医院、纺织工厂、超市等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宣讲和投放普法公益广告,切实营造保障辖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监督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妇联、工会等多部门联合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与人社、妇联、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工作格局,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十一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山东省日照市某街道A村、B村等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出嫁,不再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益。如规定“本村女青年与外村男青年结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切待遇随之取消,村应劝其迁出户口,女方户口不迁出的,并在本村安家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享有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上述规定侵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出嫁妇女及子女众多。
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担原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具有监督和纠正其违法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某街道办事处对向其备案的村规民约中有关“外嫁女”与本村男性不平等待遇的违法规定未尽到审查职责,损害了众多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开区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某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下发《关于整改不合规村规民约的通知》,责令案涉村民委员会就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共计252个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等违法内容的条款进行改正。2023年3月7日,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案涉村民委员会全部已按照程序完成村规民约修订意见的征集和内容整改,并删除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增加“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条款,147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2023年3月29日,经开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法制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就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到某街道办事处实地走访,发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均增加妇女权益保障内容,并通过村微信群、村民手册、展览板等方式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营造农村地区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日照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反映问题,推动日照市司法、民政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对村规民约依法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一)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职责。实践中,部分农村妇女因“出嫁”丧失“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等权益,而在“婆家”也未能及时享受到同等村民待遇,“两头空”让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负有指导义务,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责令改正。乡镇(街道)怠于履行村规民约监管职责,侵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对村规民约备案审核、责令改正等职责,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二)结合案件办理引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作出合理自治安排,助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少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具有隐蔽性、持续性、普遍性,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农村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不强,即便通过诉讼维权,也面临着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针对违法村规民约侵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监管职责,尊重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自治权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修订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实质化。把事后维权前置为诉源治理,从源头纠正和预防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把传统旧观念扭转为法治新理念,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善治。
案例十二
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女,系徐某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刚的妻子。2023年5月28日,徐某洋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口时,与陈某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刚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陈某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徐某洋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徐某洋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被救助人张某家庭原有五人,张某在江苏某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左右;其丈夫陈某刚从事液化气灌装工作,劳动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儿子、女儿均系未成年人,分别在某中学读初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其公公已去世,婆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其丈夫陈某刚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一人抚养两个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子女,还要赡养婆婆。犯罪嫌疑人徐某洋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没有赔偿能力。张某尚未获得保险理赔等任何赔偿,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失去家庭主要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遂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和审批,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海州区检察院依托该院牵头辖区总工会、妇联等7家职能部门共同发起成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共同研究落实多元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张某纳入单亲贫困母亲名册,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二是区总工会将张某家庭纳入困难职工家庭,发放临时帮扶救助资金,协调张某所在企业从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特殊关爱,并为其正在上学的子女申请到助学金;三是区残联为张某的婆婆提供康复器具,有针对性地制定康复计划;四是区民政局为张某办理低保,落实补助政策;五是海州区检察院将张某纳入持续性帮扶对象,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重拾生活信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海州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区妇联对张某进行联合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现张某家庭生活已有基本保障,工作、生活逐渐回归正轨,对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典型意义】
(一)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对于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快速审查并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燃生活希望,确保司法救助“救”在点上、“助”在心里,有效解决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
(二)实施多元综合帮扶,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针对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依托与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的弱势群体保护中心,协同实施困难职工家庭救助、发放助学金、低保补助、开展心理疏导等多种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力提升了综合救助帮扶效能,最大限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兜实兜牢困难妇女职工等特殊困难群体民生保障底线,更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