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3:40:33 来源: sp20241109
本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胡佳)为将订单准时准点送达,外卖骑手穿梭于大街小巷,在追求时间的同时,难免会存在安全隐患。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谁来担责?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23年4月的一天,外卖骑手张某送外卖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行驶,与同向右侧车道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向王某垫付了医疗费14447.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张某所驾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经查,2023年3月,张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合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外卖”在临澧县的代理商。
审理过程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张某的侵权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张某(乙方)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服从安排,统一管理,按时上下线,不得迟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发放上月劳务报酬;劳务报酬、话费补助及其他奖励参照最新《骑手薪资制度》;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和购买相关保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等主要内容均体现出张某负有接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与张某的工作手机截图及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亦能证实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劳动报酬根据其配送量定期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实质上是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纯粹的个人劳务,该劳务是其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张某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随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依照指派实施送外卖任务时所造成王某的损害,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外卖员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王某的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系执行工作任务,不足部分应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王某遭受的损失共计57884.85元,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8134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付王某各项损失17712元,剩余损失王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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