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1:50:17 来源: sp20241109
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引发矛盾纠纷。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受到社会关注。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希望养犬人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履行好义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家提起诉讼。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但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陈宜芳说。最高法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陈宜芳介绍,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表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提醒大家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遂将张某乙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07日 11 版)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