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22:21:00 来源: sp20241122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第二个项目招商期间,由于我本人的工作失误导致双方公司产生纠纷,因此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发放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也就是奖金提成。
但公司表示,风险质保金是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考核奖励,一旦职工离职则不予发放。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青岛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业务提成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案件中,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您所在的公司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
关于风险质保金,首先应审查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关于风险质保金(奖金提成)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否明确说明了风险质保金的发放条件,以及是否有关于离职后不予发放的条款。其次需要判断风险质保金(奖金提成)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如果该奖金提成是基于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工作而应得的报酬,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同时还应判断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只有以上三个要素全部满足,规章制度才具备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最后,您提到的“工作失误导致双方公司产生纠纷”,需要评估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的重大损害,以及是否与风险质保金的发放条件有关。
综上所述,如果您在第一个项目中的工作已经满足了奖金提成的条件,且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关于不发放离职员工奖金的规定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不合法之处,那么公司拒绝发放奖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坤宝
张嫱(来源:工人日报)
张嫱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