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八年多 如何“照进现实”

发布时间:2024-12-21 16:08:50 来源: sp20241221

  持续一年多的求助,最终不了了之。“我女儿长期遭受家暴,束手无策,日思夜虑,恐酿成悲剧,我该怎么办,如何能拯救她?特向您求助!”2022年4月,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收到了一位母亲的求助信息,言语间充满焦急与无助。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开始实施,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介绍说,反家暴法实施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均增加了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然而,家暴往往被认为是“家务事”,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通常忍气吞声。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和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

  有法可依 受害者应勇敢向家暴说“不”

  刘阿姨的女儿和女婿结婚5年,育有一女。孩子10个月时,俩人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刘阿姨的女婿经常用暴力解决问题,并扬言“我绝不允许履历中写有‘离异’”。

  由于长期遭受家暴折磨,刘阿姨的女儿服药自杀,“这样他就不是‘离异’而是‘丧偶’了”。病床前,女儿用微弱的声音说出这句话时,刘阿姨惊恐万分。为了帮助女儿走出家暴,刘阿姨带她偷偷找律师,还在女儿家附近租了房子,默默关注两人动态……然而,当女婿得知丈母娘的参与后,开始变本加厉。在女婿的威胁下,刘阿姨女儿的态度也发生了180度转弯,“妈,我求求你别再干涉我们的生活,也赶快搬离这里,你是想逼死我吗?”

  刘阿姨不敢再接近女儿,更不敢报警。断断续续咨询了1年多以后,2023年年底,刘阿姨向张荆无奈地感叹,此后再无消息。

  作为一名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张荆办理了数十起涉家庭暴力案件,在她看来,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家庭冲突,核心特征是施暴人试图通过家暴行为控制受害人。她分析,刘阿姨女婿的行为是典型的家庭暴力,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妻子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实践中,很多受害人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

  据2024年3月的两高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63人,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张荆表示,与我国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数量相比,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数量占比较小,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有偏差,较为谨慎。“相较于庞大的家暴受害群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显然不够。”

  张荣丽表示,家庭暴力与歧视妇女、棍棒教育、家长制等陈规陋习息息相关,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改变“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的认识误区。

  “自伤自残”“宣扬隐私”等均属精神家暴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期办理的一起“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案中,北京一中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其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

  王女士与李先生是一对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其间李先生多次以跳楼、到王女士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威胁,王女士多次报警后,经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女士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一中院审查认为,李先生通过自伤自残方式间接给王女士带来恐慌情绪,达到控制她的目的,属于精神暴力,危害更深远。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吴扬新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司法实践中,除常见的身体暴力外,还应当心“自伤自残”型、“死缠烂打”型、“宣扬隐私”型、“抢夺孩子”型等新型家庭暴力。

  在另一起案件中,陈先生不同意离婚的要求遭到妻子罗女士拒绝后,陈先生随即找到罗女士工作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告诉他们罗女士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公开受害方的隐私,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降低受害方的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范围更广、侵害程度更深、消弭难度更大的精神暴力形式。”吴扬新指出,陈先生的做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的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法院最终裁定,禁止陈先生传播罗女士的隐私。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处刑罚助力反家暴“长出牙齿”

  2023年5月,北京一中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吴扬新介绍,小蔡在父母离婚时被判归母亲抚养,但小蔡父亲多次抢夺她,并不顾小蔡的哭喊劝阻,殴打她的母亲,同时造成了小蔡面部受伤。为保护小蔡的人身安全,小蔡的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张荣丽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二级法官助理王欣指出,在适用范围上,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家庭暴力。

  王欣分析说,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大打出手、恐吓威胁前妻,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张荣丽认为,当前,反家暴操作层面仍有不足,她建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提高报告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于反家暴的社会服务购买力度,促进反家暴‘实体化’。”张荣丽表示,在政府资助下,妇女儿童保护组织、专业社工、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应密切合作,完成家暴受害人需要的协助报警、协助就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告诫书,联系紧急庇护、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定期回访等服务工作,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