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19:56:30 来源: sp20241124
中新网 北京3月8日电(向一鹏)在近年的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管理人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一般采取“逐一联系执行法院、逐一案件解除查封”的方式。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认为,这种方式复杂低效,应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
袁爱平介绍,破产企业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案件的情况下,为了解除查封,管理人首先需要逐一查明破产财产情况,然后需要逐一查明财产的保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法院、保全案号、保全期限等信息),再次查明法院承办人员和联系方式,最后向法院发函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并持续跟踪法院是否完成保全解除。上述流程均依赖于管理人自身重复工作逐一完成,工作量巨大。
他表示,就银行账户而言,管理人往往只能通过银行获取全部保全法院的名单,但实际上,每个银行针对查询有各自的要求,不一定能够提供有效服务。另外,有时个别法院不知晓企业破产情况,在破产期间还会不断新增保全,进一步加大解封难度。
对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立法,袁爱平建议,可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的模式。既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封法院拥有处置权,那么应当将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也视为首封法院处置资产的一种方式。可以考虑,针对银行存款和其他非登记动产,直接由首封法院将财产移交管理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划银行账户资金至管理人受监管账户等。
袁爱平认为,还可以推行“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的模式。对于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资产,明确所有处置权自动归属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依法享有优先于所有查封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处置权,可以依法直接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裁定解封破产企业资产的所有保全措施、根据资产处置情况裁定过户等。(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