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3:52:25 来源: sp20241201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使失明”案。
青羊区某思美容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2023年2月1日,市民曾先生前往该美容店进行眼袋切除手术,并支付费用3600元。术后不久,曾先生开始出现眼部肿胀、视力下降、出血等症状。
当年2月16日,曾先生到北京求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确诊其右眼失明且无复明可能。随后,曾先生将美容店及经营者诉至法院。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店为曾先生实施的眼袋切除手术,属于诊疗行为,应由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实施,该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刘某不具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其实施手术后致曾先生右眼失明,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对曾先生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某思美容店、刘某退还曾某手术费、医疗费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343893.1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