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车祸身亡,百万赔偿金归谁?

发布时间:2024-11-05 14:03:56 来源: sp20241105

一方给予生命,一方拉扯长大,生育之恩与养育之恩孰轻孰重,生父母与实际抚养人在法庭上争夺17岁少年因车祸身亡的百万赔偿金。那么,谁才是这份情感与赔偿最后的归属?近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养父母享有80%赔偿份额,生父母享有20%赔偿份额。

命途多舛:至亲抛弃,两任养父

17年前,何某和余某的小儿子小浩出生,但二人因家中小孩太多无力抚养,便在小浩出生后通过小浩干妈帮忙联系,将其抱给老隆抚养,此后,老隆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照顾小浩的衣食住行,直到小浩上初中。

“十多年来,小浩亲生父母都不曾与小浩联系过。”小浩干妈回忆道,“在小浩上初中后,老隆因为生病,身体状态每况愈下,我跟老隆商量让小浩和亲生父母相认,让孩子以后有所依靠。”于是,2018年,经干妈磋商,小浩与亲生父母联系并进行认亲,但双方不算亲近,只是偶有往来,亲生父母也并未将小浩接回身边实际抚养。

2020年,小浩养父因病去世,亲生父母没有主动提出抚养意愿,小浩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其所在户籍地社区负责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汇报这一情况后,同时征得小浩与养父弟弟隆某兵同意,确定由隆某兵夫妇监护、抚养小浩并保管老隆遗留给小浩的12万元存款。虽然未经过收养登记机关的认定,但隆某兵夫妇一直履行着对小浩的抚养、教育和监管责任。

灾祸横生:17岁少年,意外身亡

为出行便利,小浩与同学小熊合伙购买了一辆无合法证照、合格证及保险的二轮摩托车。2023年5月28日,小浩为给干妈庆生,乘坐由小熊驾驶的该摩托车回家,结果因小熊操作不当,撞上了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造成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小浩重伤治疗期间,隆某兵将其保管的12万元存款作为医疗费提交给医院并将剩余部分交给小浩亲生父母,用于后续治疗。此后,小浩亲生父母一家接手了小浩治疗事宜,还主动垫付了医疗费,将小浩转入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小浩的亲生姐姐、姐夫也参与了治疗期间的监管,但小浩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小浩死亡后被运送回老家,由亲生父母一家为其办理了丧事并安葬。

对峙法庭:百万赔偿,生养争论

小浩亲生父母认为,小浩的死亡是因小熊驾驶不当导致,遂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熊家人赔偿100万余元。隆某兵听闻此事后,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法院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案件审理。

关于获赔权,小浩亲生父母认为,自己作为小浩亲生父母,已经进行过认亲,从法律上讲是近亲属,而且在小浩受伤住院期间,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照顾,应该享有全部获赔权。隆某兵认为,其虽然并未与小浩办理正式收养登记,但实际上在小浩养父去世后,自己和妻子一直履行着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在小浩受伤时也拿出来12万余元的医药费,在情感上十多年来一直将小浩视为亲人,与小浩关系更为亲近。

赔偿责任:非一人过,三方担责

法院查明,卖车者皮某在明知其出售车辆无合法证照及保险保障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无合法驾驶资质的未成年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般会导致自身危险发生的行为应具有相应的识别能力,且在明知小熊也系未成年人不可能持有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摩托车交由小熊驾驶并搭乘该车,自身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原因力、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计算损失为129万余元,酌定由卖车者皮某承担10%的责任,小熊承担60%的责任,死者小浩自负30%的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时小熊系未成年人且系学生,无经济能力,故小熊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认定:情法兼顾,养恩为大

责任划分清楚了,小浩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谁才有权利获得小浩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成了本案的焦点。

承办法官廖春丽认为,小浩出生后即被亲生父母抱养给养父老隆,由老隆实际抚养长大。虽然在老隆患病期间小浩父母与小浩进行了认亲,并恢复了联系和交往,但小浩父母并未将小浩接回身边实际抚养。在老隆死亡后,也是由隆某兵对小浩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监管。隆某兵与小浩虽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小浩生前与他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故应认为隆某兵有权参照近亲属的规定作为权利人主张赔偿。

法官认为,另一方面,亲生父母在小浩抱养给他人十余年后进行了认亲,恢复了联系、交往,对小浩的成长给予了一定的关怀、关爱。并在小浩重伤至死亡的特殊期间,两人对小浩进行了全面的监管、照顾,亦可视为特殊期间对小浩进行了事实抚养。鉴于此,亲生父母亦可作为特殊期间的事实抚养人参照近亲属规定酌情主张适当赔偿。

综上,在综合考虑老隆某兵、亲生父母分别与小浩之间形成的经济上的关联程度、情感上的依赖程度及生活中的密切程度等因素,且考虑小浩养父去世前14年间对于小浩的巨大付出等事实,法院酌定由老隆弟弟夫妇隆某兵、杨某华获赔80%份额共53.9万余元,小浩亲生父母何某才、余某英获赔20%份额共19.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情法相争,但法不外乎人情

当听闻孩子因意外去世,生父母与养父母进行赔偿款争夺时,人们普遍能联想到母亲怀胎十月的不易和养父拉扯成人的艰辛,两者很难说个轻重,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也挑战着道德伦理的边界。

法不外乎人情,人情不是指人际往来,而是指道德情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的共同道德情感,两者关系既紧密又紧张。在传统观念中,血缘关系被视为家庭关系的基石,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非血缘关系的家庭关系日益普遍。老隆与隆某兵夫妇虽然与小浩没有血缘关系,也无相关收养登记,但他们对小浩的抚养却超越了法律与血缘的界限,展现了家庭最本质的价值——爱与关怀。他们的付出和牺牲,彰显了家庭关系并非仅仅建立在法律与血缘之上,而是建立在相互的关爱和责任之上,这就是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情感所在。

尽管小浩亲生父母拥有法定的权利,但他们多年未实际抚养小浩,在小浩处于无人抚养状态时也并未主动提出让孩子回到自己身边,而是在小浩重伤至死亡期间,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照顾,虽然在亲情关怀上短暂的爱比不了长久的陪伴,但也能看作是对未尽抚养责任的弥补,应当得到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民法典将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主体是因为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之间具有经济生活上的紧密牵连和伦理情感上的强烈依赖,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

从民法典立法本意、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及传统道德等角度考虑,本案的生父母与养父母都与被侵权人有紧密联系,都是请求权主体才是对这份情感归属最好的答复。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中无论是血缘关系还是非血缘关系,只要彼此曾拥有爱与关怀,都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法律的规定,又充分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对真正尽到抚养义务的人给予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这起少年车祸身亡赔偿案不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个道德伦理的案例,揭示了家庭关系的本质价值,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应兼顾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关怀。通过这样的思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家庭关系中的复杂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