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21:20:01 来源: sp20241114
错误的婚姻登记该如何纠正?
湖北大冶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撤销或更正虚假婚姻
□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胡晓斌 张国庆
20多年前,妻子离家出走,从此音信全无。此间,妻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多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却查无此人,一时陷于困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过司法建议书成功审结这起因虚假婚姻导致的离婚纠纷案。
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陆续被核查出来,显出婚姻登记管理中的一些漏洞。
妻子离家出走杳无音信
1997年,湖北大冶人黄某被骗到江苏省兴化市,因不符合法定婚龄,有人帮她制作了假身份证、上了假户口。当年6月,黄某使用假身份证与当地人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分别在外务工,他们生育的女儿跟随奶奶生活。
2003年春节,夫妻俩回乡过节。让张某没想到的是,黄某在正月初七离家出走,从此“人间蒸发”。发现妻子离家后,张某曾试图拨打她的手机,但号码停机了。
为尽快找到妻子,张某找到其最要好的朋友,希望从其那里找到一丝线索,但得到的回复却是“她已回娘家,以后别再找她了”。从此,张某与黄某在两地分居20余年,其间无任何交流、往来。
2023年7月,张某向大冶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可能不知道被告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事实,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这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大冶法院大箕铺人民法庭负责人顿朝霞说。
原来,大箕铺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诉状中仅有黄某的基本信息,书记员按照其提供的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同样是已停机;负责送达的书记员按照其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时,发现该地址“查无此人”。随后,顿朝霞到公安机关查询,也未查到黄某的身份信息。
起诉离婚发现妻子已婚
黄某是否真有其人?
为查明案件事实,顿朝霞将当地所有符合条件的“黄某”“黄某某”进行反复比对,然后前往几处疑似户籍所在地实地走访调查,翻阅黄家族谱,仍未找到黄某信息。
正在此时,当地一位老人透露,邻村有个叫“黄某某”的曾经被人贩子骗过,应该就是法院要找的人。
顿朝霞这才意识到,原告提供的黄某的身份证可能是假的。她对“黄某某”家进行实地走访。其父母闪烁其词,一再声称女儿从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黄某某”应该就是黄某。
目标锁定后,顿朝霞迅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发现黄某又与黄石市阳新县的李某再婚,并以真实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
原来,黄某返回大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当时婚姻登记尚未实行联网管理,李某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与黄某在阳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经多次询问,确认黄某身份信息后,顿朝霞与黄某现任丈夫取得联系,但黄某却一直拒绝接听电话。书记员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黄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
“黄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现有情况下难以定论。”顿朝霞解释,黄某前一次婚姻具有特殊性,黄某被骗时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黄某未到法定婚龄,结婚不合法律规定;此外,如有配偶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一方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而上当受骗一方也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得知妻子再婚,张某经自我调适,逐渐接受事实。然而,自愿离婚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当初黄某的失踪让张某无法正常办理手续。
现查明黄某当年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张某自知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如若再婚,又恐卷入重婚罪,一时进退两难。
司法纠正错误婚姻登记
错误的婚姻登记该如何纠正?
顿朝霞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2023年9月12日,大冶法院正式向兴化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详细说明黄某案涉情况,并建议该局经审核后对黄某与张某的虚假婚姻进行撤销或更正。
收到司法建议后,兴化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张某、黄某办理的婚姻登记进行重新审核。
同年10月19日,兴化市民政局作出撤销张某与黄某结婚登记的决定,并采纳司法建议,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收到民政局送达的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后,张某向大冶法院申请撤诉。至此,一场持续26年的虚假婚姻关系彻底解除,困扰双方多年的烦心事得以圆满解决。
张某的案件并不是个案。
记者从大冶法院了解到,早些年,我国婚姻登记未实现全国联网,部分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给了“买卖婚姻”和人贩子可乘之机。近年来,“被结婚”“被离婚”或“被重婚”等冒名作假婚姻仍时有发生。
2021年11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从制度上打通司法与行政的堵点,为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婚姻登记提供了依据。
大冶法院建议,民政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扎实做好婚姻登记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遵纪守法、诚信登记;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核实纠错,推动对“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移交检察机关。
同时,公、检、法等部门应加大婚姻登记违法行为专项打击力度,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