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实行单双号行驶措施

发布时间:2024-12-21 09:16:09 来源: sp20241221

   中新网 北京10月30日电 今天,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北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同时,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

  根据通告,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规定,当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二)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三)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五)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三、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