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说法|出租屋内起火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0 04:32:07 来源: sp20241110

在涉火灾事故案件中,发生火灾灾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常常并不一致,因此导致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如果出租房发生火灾,房东和租户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损失由谁来赔付?

【案件回顾】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后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人民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法院提醒,公众应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关注两个“风险点”,即防范取暖用具起火的风险点、防范电器设备起火的风险点,同时做到四个“不”:不违规操作厨房用具、不使用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堵塞消防通道、不进行电动车违规充电。(高清扬、实习生兰佳昕)

(责编:彭静、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