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2:22:34 来源: sp20241109
“再怎么也不可能凭空消失啊?”5月28日,四川泸州,刘国树谈及自己失踪的游船,情绪有些激动。
刘国树是泸州本地人,一直在四处经商。他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这艘失踪的游船名为“龙宫游1号”,是他20年前花30余万元购买的,原用于载客观光,后因生意冷清便闲置停靠在自己租用的码头上。然而,自从2015年至今,他再也没见到这艘游船,只听说被当地海事部门拖去了“二道溪”(小地名),之后便不见了。
今年4月,刘国树再次向泸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此事,泸州市航务管理局回复称,“龙宫游1号”停靠在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船舶所有人刘国树无果的情况下,“龙宫游1号”被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注:刘国树的另一艘船舶,因债务问题已被拍卖)并靠一起。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终。该局还表示,将继续帮助船主找寻船舶,但因时间久远,还需开展大量的走访工作。
对于这个回复,刘国树并不完全认同。
对此,5月29日,泸州市航务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该局已经着手组织调查此事,目前正在收集和协调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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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讲述:
购买两艘船做餐饮和观光生意
后因生意冷清,游船停摆后停靠在码头
5月28日,刘国树向记者介绍,2004年左右,时年42岁的他先后出资100多万元买了两艘船舶,后经改造,在位于泸州的长江干线会津门水域做囤船餐饮和游船观光生意。同时,他还从当时的航务管理局获得会津门管驿嘴水域的岸线使用权,用于停靠船舶。“当时没有说使用期限,(我认为)就是长期的。”他说。
这两艘船舶,一艘是囤船,花了七八十万元,名为“龙宫号”,常年停靠岸边经营餐饮生意;另一艘是游船,花了30余万元,名为“龙宫游1号”,每天载客沿江观光。他说,起初一年多,两艘船生意红火,每月营业额可达一二十万元。后因航线调整和自身管理等原因,游船观光业务陡然下滑,跑了一段时间客运后便停摆靠岸,成为囤船的附属船,靠餐饮维系经营。
后来,因生意冷清,他索性停止经营两艘船舶,2007年时前往云南另谋发展。这两艘船舶就常年停靠在泸州管驿嘴水域的码头上,日渐荒废。
刘国树向记者坦言,他去云南后便很少回泸州,没有对这两艘船舶进行额外管理,而且自己的电话号码也换了,后来也没收到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通知。
2
游船消失:
囤船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拍卖
游船无债务纠纷,停在码头却不见了
刘国树告诉记者,大概是2013年,“龙宫号”囤船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拍卖并由买方处理。而“龙宫游1号”游船没有债务纠纷,“2015年回来的时候,这艘船还停靠在岸边”,2018年再次回到泸州时却发现船不见了。
他称,自己经多方了解得知,游船被海事部门拖到“二道溪”停靠,但他委托熟人打听却被告知游船没在那里。后来,他又听说“游船被人当废铁以4万元价格卖了”,但找不到卖家,所谓的买家又予以否认。同时,他也充满疑惑:游船是自己的,其他人并没有所有权证书,怎么能卖得掉呢?
一艘几十吨重的游船,明明停在码头上,怎么就“凭空消失”了?刘国树一筹莫展,四处打听却始终没有游船下落。他认为,既然是海事部门把船拖走了,那海事部门就应该承担监管责任。
记者从刘国树提供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看到,该游船名为“龙宫游1号”,属于钢质材料客船,总长度为23.8米,型宽4.4米,船深1.55米,总吨位为96吨,净吨位为58吨,船舶所有人法人代表姓名为刘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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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复:
游船停靠禁停水域被拖走,不知所终
业主对船舶资产失管导致下落不明
为了寻找自己的游船,近年来刘国树先后多次到泸州市、区两级海事部门询问,但一无所获。今年4月,他再次向泸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该情况。
4月11日,泸州市航务管理局回复称,该局组织市航务局改制前有关领导及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原江阳区航务管理处、原龙马潭区航务管理处、拖船公司、船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人员开会研究。经调查核实,刘国树原系泸州市江阳区龙宫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长江干线会津门水域(管驿嘴上游)从事餐饮船经营,拥有“龙宫号”(主船)和“龙宫游1号”(附属船舶) 两艘船舶。
回复中称,2013年11月,在泸州两江四岸整治期间,刘国树因债务问题,主船“龙宫号”被法院拍卖,买方将“龙宫号”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停靠,附属船舶“龙宫游1号”停在原水域直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划定我市主城区船舶长江段停靠功能区的通告》(泸市府布【2017】6号)文件,“龙宫游1号”停靠在以上通告的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船舶所有人刘国树无果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龙宫游1号”被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并靠一起,同时对“龙宫游1号”进行了安全加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了二道溪水域的“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船舶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终。因业主对自己的船舶资产失管导致船舶下落不明。”
该局还回复表示,将继续帮助船主找寻船舶,但因时间久远,还需开展大量走访工作。
不过,对于“因业主对自己的船舶资产失管导致船舶下落不明”的说法,刘国树并不认同。他说,自己常年在外地疏于对船舶的管理有一定责任,但海事部门既然把船拖走了,对游船也有监管责任。哪怕是锈烂了,也应该留个光架架;哪怕是报废了,也应该有报废手续。
5月29日,泸州市航务管理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位已着手组织调查此事,但因2020年时的交通执法改革,导致当时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已调离工作岗位,所以调查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目前正在收集和协调所需要的资料。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二道溪是当时集中停放被拖离船只的区域,至于“谁来承担监管责任”,其不太了解。“有了最后的调查结果,会及时反馈。”
目前,刘国树也已咨询律师,拟通过起诉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对船舶的灭失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行政部门有权拖离禁停水域游船
但也负有妥善保管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拖走游船的行为应属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因游船处禁停水域,行政机关强行拖离,并没有问题。但由于属行政强制,则需遵循法定程序。
张柄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对于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游船,行政机关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当,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游船所有权登记在刘国树名下,行政执法部门在拖走处理船只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刘国树并妥善保管船只,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游船系执法部门拖走后失踪,故再以业主对船舶失管导致下落不明为由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常识,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应合法。
郭刚称,拖走船舶的执法部门应承担后续监管责任,如果拖走后导致失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国树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摄影报道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