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5:54:16 来源: sp20241122
中新社 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李京泽)记者17日从中国民政部获悉,《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目前,中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制定办法,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完)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