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0 17:47:33 来源: sp20241030
中新社 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赵建华 刘育英)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公告,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下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下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两部门介绍,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完) 【编辑:李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