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24 16:15:26 来源: sp20241124

   中新网 8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

  现代科技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高效协同的综合体系。在各类科技创新企业中,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强,发展潜力大,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这类企业普遍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较高、缺少足够抵质押物,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对此,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履行报批程序的基础上,于近日联合有关方面印发《通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国担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问: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如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制度和融资担保机构,着力缓解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等问题。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有关工作,将发展融资担保作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立了国担基金,构建了“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介入,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即,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担保体系分担剩余80%的风险(通常国担基金分担2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20%、市(县)直保机构分担40%),大大降低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相应提高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银行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升。

  在工作中,财政部持续推动国担基金发挥“头雁”引领作用,带动合作机构持续为实体经济降费让利,推进银行和担保机构“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自2018年成立以来,国担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累计4.73万亿元,服务经营主体约420万户次,服务就业人数超4000万人次,为满足普惠领域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发挥积极作用。

  问:请问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包括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三部分内容,其中,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专项担保计划的支持对象、分险比例、担保费率、担保金额、代偿上限、补偿机制等要求,概括起来,就是“精准、降费、创新、三提高”。

  一是聚焦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精准“滴灌”经营主体。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有效抵质押物较少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反复研究确定了7类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梯度跨度较大,从企业可自行申报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优质企业梯度中较低级别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等,均在政策支持范围内。同时,专项担保计划注重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按照梯度培育的理念,分层分级确定了国担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

  二是划定担保收费标准“红线”,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确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严禁合作机构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是创新业务联动模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在发展初期就获得“债权+股权”综合型金融服务,有利于投入更多资金开展科技创新。

  四是提高分险比例、担保金额、代偿上限,引导金融机构注入更多金融活水。通过将国担基金的贷款责任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不超过40%,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代偿率上限从4%提高至5%,有效提升了市(县)直接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担保积极性,带动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问:请问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更多风险后,政府有何措施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客户群体主要是难以靠自身获得银行信贷支持、资信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风险抵御能力不足。为支持政府性担保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前期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优化完善,财政部建立了国担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对国担基金因履行政策性职能、保持低费率所产生的代偿支出缺口予以适当弥补。此外,江苏、山东、湖北、山西等29个省份也都建立了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给予风险补偿。

  这次出台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做加法”,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轻装上阵。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承担风险带来的资金缺口,财政部门将加大财政补偿力度。一方面,对于国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单独测算,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国担基金一定的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问:接下来财政部将采取什么举措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答:为推动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地见效,我们将强化财政、货币、科技政策协同,形成政策合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统筹配合、协同发力,推动政策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各方同向发力。指导国担基金深化体系合作,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科技创新模块,及时跟踪各地业务开展情况,助推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地方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推动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努力促进宏观政策向微观主体传导,实现政府和市场同频共振。

  二是加强绩效引导,用好考核“指挥棒”。对于国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将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同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作为给予相关奖励、支持措施的实施依据,有效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作为。

  三是聚焦四个环节,筑牢风险防控防线。第一,合理确定再担保业务总规模。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力,担保只是其中的一环。每年国担基金结合形势需要和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再担保业务的总规模,从源头上控制住担保代偿风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第二,严把企业入门关口。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入库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才可享受政策支持。第三,压实金融机构审贷责任。压实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核责任,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支持的企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第四,强化实施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罚力度,划定经营行为“红线”。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追回所有财政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