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08:07:28 来源: sp20241124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托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冯先生损失18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法院查明,冯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下单邮寄一部手机,价值6399元,电子存根显示运费为20元,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后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冯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货物“按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在案涉《快件服务协议》中,被告已经以标红或黑色加粗字体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在无证据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被告快递公司应按照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用却要一律承担货损原价赔偿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平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冯先生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在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况下仍放弃保价,应当视为其选择承担相应的货损风险,其既不保价又要求被告按货物原价赔偿,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冯先生自称其在下单时未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应视为自愿选择了非保价运输方式。因而,法院对冯先生诉求超过协议约定的9倍运费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这也提醒人们在托寄快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并结合托寄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选择是否保价。(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