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12:34:52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网 太原12月1日电 (高瑞峰)1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下称《办法》)施行,该《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
交通枢纽、仓库、商业中心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不低于35%;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15%。
1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施行。资料图:图为山西太原汾河公园。高瑞峰摄《办法》要求,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的运用,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城市绿化项目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面积的80%,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70%。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定额管理制度,其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培育乡土树种,增加优质品种,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城市绿化品质。
《办法》规定,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禁止损毁草坪、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等一系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擅自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完)
【编辑: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