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6 06:29:12 来源: sp20241126
上海惊现“职业骗薪”团伙。该团伙成员在网上搜罗一些公司的招聘信息,利用假冒的毕业证书等,将自己包装成“精英”人才,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入职多家公司,专门骗取底薪,致使数百家企业被骗。截至目前,当地检察机关已对杨某等158人提起公诉(据12月12日《检察日报》)。
眼下,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可用人单位被“劳动者”骗了,这种事倒是看着稀罕,也发人深思。该团伙之所以能行骗得手,固然是因为受害企业遇到了精心打磨的骗术,而纵观整个受骗过程,用人单位自己的“失误”也很要命:某被害公司负责人回忆,正常入职员工都是催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可这些“员工”反而主动提出不用公司缴纳社保。于是,这些人同时在多家单位“工作”的情况被瞒过了。问题是,缴不缴社保,这是件双方可以“商量着来”的事情吗?
关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我国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些“员工”主动提出不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固然是害怕自己在多家公司同时“工作”的情况在社保登记系统面前露了馅,可同时,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就同意了,这显然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样的刑事案件也许并不多见,但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仅在这些诈骗案中,受骗企业就多达260余家;第二,除了上述诈骗犯罪的情况,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还有没有?因此,法律的这项强制性规定在现实中施行情况究竟如何,值得关注。
其实,为了保障上述规定的落实,社会保险法已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该法第84条、8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罚款。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该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很显然,要将上述罚则落到实处,就需要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再细一些、实一些。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并跟踪监督,也能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这件事也在提醒人们,在劳动关系中,法律的相关规定并非仅仅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背了相关规定,同样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对每个人、每个单位来说,“依法办事”都应当成为其作出各种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而不能变成一道“选择题”。(柴春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