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饱口福用气枪猎杀“鸟中大熊猫”

发布时间:2024-12-01 03:44:08 来源: sp20241201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黄  舒

  一时兴起,弹弓打鸟;垂涎野味,捕鸟食用;为赚流量,直播“打野”。6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下午,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4人驾驶汽车至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时,发现田间有4只白色“大鸟”,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使用气枪将“大鸟”猎杀带回去“尝鲜”。后因被村民发现并报警,4人迫于压力驾车逃离现场。

  有两只被铅弹击中的白色“大鸟”经抢救无效死亡。南京警院鉴定中心认定,“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被誉为“鸟中大熊猫”,两只东方白鹳评估价值为20万元。2023年9月1日,淮安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4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案中,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名被告人虽不知道所猎杀“大鸟”的品种、保护级别,但明知所猎杀的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为了“尝鲜”使用气枪猎杀,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无论从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还是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等,均不应认定4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东方白鹳作为珍稀鸟类,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不足一万只,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的维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本案4名被告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