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15 23:18:31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6月7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检近日印发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问内容全文如下:

  问:最高检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这批案例有何特点?

  答: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第十检察厅专门印发《关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推进措施”,强调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找准落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集中力量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行动,把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务实举措,作为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抓手,作为深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并涌现了一批办理效果较好的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作为、真抓实干,扎实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第十检察厅面向全国检察机关征集了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定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等作为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该批案例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样,覆盖面广。从案件性质类型看,有申请民事监督案,有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控告案,还有对因犯罪侵害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案等。从涉民生情况看,有环保领域民生热点问题,也有事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农村困难妇女等重点人群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该批案例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到“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如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大检察官下基层主动接访解决其合理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三是集中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用心用情做实做优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如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该案涉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处置危险废物,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和溯源治理,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守护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群众饮水安全的法治担当。又如四川李某颖、李某艺司法救助案,检察机关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为解决被救助人后续医治面临的巨大医疗费用缺口问题,多措并举帮助两名被救助人筹得款项,医疗费难题得到较好解决。

  问: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做到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

  答: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富矿”。第十检察厅在组织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着力从以下方面切实保障群众的权利,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推动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扎实见效。

  一是优先受理审查涉民生信访事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接收的涉民生信访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精准分流转办。严格规范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从“做得到”向“做得好”转变。

  二是设置涉民生专用接待窗口。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五类控告申诉案件实行“一窗直达”,做到优先接待、及时移送、依法办理,为依法及时解决妇女儿童合法合理诉求,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检察服务。

  三是积极构建多元化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树牢“我把群众当亲人”理念,不断优化“网上+线下”检察服务模式,优化调整12309中国检察网“我要信访”使用功能,拓展网上信访覆盖面,着力打造“实体、网上、掌上、热线”四位一体的检察便民机制,以便民利民促进信访秩序优化,并逐步实现接访工作从程序性回复向实体性解决问题转变。

  四是高质效办理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对“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明确的控告申诉案件,强化甄别审查,依法及时导入检察监督程序,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效,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和期待。

  五是努力减轻信访群众访累诉累。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以提升控申案件的结案率和息诉率、促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全面推行简易听证,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防止“程序空转”,切实把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就地化解等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贯穿履职办案全过程。

  问: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缓解赔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如何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民生?

  答: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今年5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会议对今后进一步开展好国家赔偿工作,更好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赔偿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进一步做好检察环节的国家赔偿工作。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准确把握新时代国家赔偿工作的定位,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重塑司法公信、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实人权保障,依法、公平、及时赔偿。

  二是牢固树立依法赔偿理念。进一步强化“如我在诉”理念,对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当赔则赔、应赔尽赔。完善赔偿权利告知、意见听取、赔偿协商、决定执行、领导办案等机制,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做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三是全面履行赔偿监督职责,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严格按照法定的监督条件、范围和程序,综合运用提出监督意见的方式,全面规范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侵权。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持续深化公益律师免费代理首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帮扶衔接工作,积极帮助赔偿申请人融入社会。

  四是积极推动国家赔偿案件诉源治理。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权,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切实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切实防范和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实现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促进国家赔偿案件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问: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方面。对此,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办案过程中对因案导致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被救助群众而言具有“扶危济困”“救急解难”“雪中送炭”的积极功能作用。第十检察厅明确要求把“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两个专项活动,主动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以及困难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救助力度,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民生保障功能,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是持续巩固全院“一盘棋”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以及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协作,着力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专责优势”和其他办案人员发现移送司法救助线索的“一线优势”,努力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助尽救助”。

  二是持续推动理顺司法救助金审批及保障机制。加强与党委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沟通汇报,推动实行司法救助资金预拨付或先办理后报备的审批模式,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优化上下级联合救助模式,通过上级院提级办理或下级院报送、上级院审核、三级院联动等方式,强化救助资金的统筹保障使用。加强与慈善总会、民间公益性组织的协作,依规拓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三是借力大数据赋能,促进提升司法救助质效。围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明确的重点救助需求人群,积极探索构建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模型,实时、高效、智能筛查司法救助线索,减轻检察人员摸排线索、入户调查核实、协调多元救助等工作的负担,以助力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促进实现救助“力度”和民生“温度”的双提升。

  四是开展救助回访,扎实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工作,跟进了解救助资金使用效果,努力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对救助后仍然面临子女入学、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养老、医疗、就业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衔接开展社会救助帮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让被救助人充分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问:下一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进一步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答:按照《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更加主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是大力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健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动态跟踪提醒与督促办理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答复信访人,努力在源头上减少程序性事项信访。贯彻落实“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要求,制定各级院领导接访下访、包案化解工作方案,采取带案下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等形式,压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化解责任,推动解决信访难题,有效减少群众访累诉累。严格落实基层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制度,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提高初信初访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努力把检察信访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

  二是大力提升控告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坚持“三个善于”,立足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民事申请监督初核、刑事立案监督、律师阻权等职能,对涉及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军人、军人家属和英雄烈士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点控告申诉案件,全面落实院领导包案、调卷审查、听取意见等要求,增强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的完整性和亲历性,主动开展调查核实,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对当事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同步做好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矛盾化解、救助帮扶等工作,切实防止程序空转、矛盾上行。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编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三是切实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司法救助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确定的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和“5+2”类困难妇女,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衔接帮扶工作力度,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持续加强与农业农村、妇联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效果互促。充分落实军地检察协作意见,进一步开展好涉军司法救助工作,促进解决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家庭因案致困问题。

  四是大力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结合社会救助立法,进一步健全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联等组织的救助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更加广泛、深入、高效的救助帮扶衔接机制,更好地推动解决被救助人急难愁盼问题。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