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02:19:31 来源: sp20241102
据国家医保局日前消息,对于新生儿、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刚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重点人群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普遍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除了这些人员外,对于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年定额筹资,各地一般在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有些地区会适当延长缴费时间。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参保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置一定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以激励约束群众连续参保缴费,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
据介绍,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参保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前,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一段时期。
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国内外医保制度实践中均有所应用。国家医保局表示,在目前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少数青壮年仍需反复动员才能参保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从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考虑,通过合理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等政策激励约束各类人群参保缴费仍有必要。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规范参保流程,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记者彭韵佳)
(责编:杨光宇、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