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0 12:31:41 来源: sp20241030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宣布撤销今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怀柔乡企)之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审理。
上世纪90年代,中泰双方企业曾围绕“红牛”饮料在中国的独家生产销售、合资设企、合作期限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因其中约定协议有效期为50年,故该协议一般被称为“50年协议”。
中国红牛表示,2018年随着中国红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期限到期,基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在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期限续展时,因泰国天丝阻碍中国红牛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其至今未取得新的进展,迫使中国红牛怀柔生产基地停产、工人待岗,给中国红牛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中国红牛于2021年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确认“50年协议”约定的中国红牛的存续期为50年,判令泰国天丝等办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续展工商登记手续,并赔偿中国红牛经济损失1亿元、承担诉讼费等。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二审法院裁定书表示:首先,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系由各个独立的条款所组成,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目前关于“50年协议”的争议在深圳和北京两地审理。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