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液处理企业成污染源头,污染后果咋认定

发布时间:2024-12-30 09:24:37 来源: sp20241230

原标题:废液处理企业成污染源头,污染后果咋认定

  有人将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合在其他物质中,经大量稀释,排放到外环境中,导致无法科学、准确地检测污染物的含量。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如何认定?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采用符合自然规律和生产生活经验的推定方式,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历时4年多,成功办理了沈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将犯罪时间向前追溯3年,认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比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数量翻了5倍,非法获利金额增加至1800余万元,并得到一审判决、终审裁定支持。

  日前,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走访涉案下游企业,实地查看前期受污染土壤和水域的恢复情况,并现场开展污染防治指导和法治宣讲。

  钻污水处理的空子,“以废治废”两头赚

  作为江苏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张家港坚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以废治废”正是一种促进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指用某一类型的工业废弃物,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对其他类型的工业废弃物进行处理。这种方式有助于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实现污染治理。然而,一些人却打着“以废治废”幌子,动起了歪脑筋。

  2014年8月,沈某从父亲处接手了一家水处理剂生产销售公司。该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业务是回收不含镉、镍、铜、锰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加工成水处理剂,再销售给印染、污水处理等企业,用于处理碱性废水,从而使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很快,沈某不再满足于常规业务带来的利润。经过与公司经理杨某,员工凌某、张某等人合谋,他们想到了一个“一水两吃”的生意模式。一方面,该公司超出许可范围向上游钢铁企业回收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收取一定的处置费用;另一方面,将这些酸洗废液仅作简单处理或不作任何处理,在未去除其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情况下,直接出售给张家港等地的下游印染企业,以“净水剂”的名义再收取一笔费用。此后4年,沈某等人以此方式非法处置酸洗废液,致使其中的重金属物质混合在印染废水中并排放到长江支流等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为逃避监管,沈某等人在危险废物动态监测系统虚假填录转移联单,营造出酸洗废液入库和处理的假象,再通过提供虚假样本从第三方检测公司获取合格检测数据,将这些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洗白成“净水剂”。

  2018年4月,环保部门在危险废物动态监测系统中发现沈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引导侦查,引入“外脑”充分论证稀释排放行为的违法性

  2018年5月,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相继抓获沈某、杨某等人,认定了沈某等人非法处置污染物0.6万吨的犯罪事实。经检测,相关“净水剂”和钢铁酸洗废液中重金属镉、镍、铜、锰均有项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3倍至10倍。

  但沈某、杨某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并称将酸洗废液直接出售给下游企业为驾驶员的个人行为,二人均不知情。

  张家港市检察院“长江大保护”办案团队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危险废物交易、检测等信息,该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历年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该公司的备案意见、整改报告,并还原了沈某、杨某等人的电子聊天记录,查明沈某等人超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主观故意和数量、规避行政机关查处手段、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环境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等事实。

  2020年4月,该案被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办案团队充分借助“外脑”智慧,科学论证稀释排放行为的违法性。办案团队还向江苏省、苏州市两级环保部门咨询酸洗废液管理相关政策和环评要求,走访调查同类企业和下游企业,了解酸洗废液中重金属的科学处理方法等。

  “这家水处理公司生产工艺简单,无去除重金属的特殊工艺。由此推知,酸洗废液中的重金属成分能直接进入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论证后认为,酸洗废液中的重金属会通过印染厂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污泥迁移到环境中,从而对环境造成重金属污染的风险。

  结合上述专家意见,办案团队认为,该公司虽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但不具备去除酸洗废液中重金属的工艺和能力。这些酸洗废液中的重金属未经处理,再交由无重金属处置能力的印染企业使用,必然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本质是以合规处置为名,借下游印染企业之手,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酸洗废液之实。

  据此,2020年9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对“零口供”的沈某、杨某批准逮捕。

  上下联动,以推定方式认定污染数额

  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最终排入外环境点的取样检测结果,来判定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并据此确定刑事、民事责任。但该案中,相关污染物不是直接排入外环境,而是混合在其他物质中,经充分稀释,最终与外环境物质融合,导致无法科学、准确地检测污染物的含量。

  多次研讨后,办案团队认为,该非法处置行为导致表面上很难在外环境中检测到危害,但是重金属具有累积性、潜伏性、迁移性等特征,长年累月排放必然污染生态环境。

  “我们尝试将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时间点前移,将不具有处置工艺的工业流程中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排出口的采样浓度视为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也就是酸洗废液脱离上游合法控制的时间点。”承办检察官寇建坤介绍。

  据此,办案团队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再补充收集40余家上下游企业的涉案证据,以及该公司经营期间收购、出售、运送酸洗废液的销售单据、发票、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客观证据,最终将沈某等人犯罪后果认定的时间追溯至2014年,认定沈某等人从28家钢铁企业回收3万余吨含有重金属的酸洗废液,收取处置费用1240余万元,以“净水剂”名义非法出售给不具备处置重金属污染物工艺和能力的20余家企业,获利620余万元。

  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了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出庭,向法庭阐明含重金属酸洗废液的处置流程及重金属对环境的危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2022年6月,江阴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沈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2月,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为实现源头治理,办案团队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了专题报告报送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建议加大对“以废治废”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环境污染综合监测水平,广泛开展企业合规宣传。目前,该院已开展“长江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30余场次,并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走访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污染防治指导和法治宣讲。(卢志坚 陈梦清 张沁雯)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