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关切 强化法治保护

发布时间:2024-11-17 03:10:36 来源: sp20241117

即将于12月25日至29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作出说明,并就社会公众关心的立法热点问题回答了提问。

树立“大食物观”,让人民吃得放心

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支持农业机械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储备粮食的轮换监管……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不少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在二审稿基础上,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审稿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明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此外,草案改革完善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草案将粮食安全工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结合,在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的规定和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成员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拟在法律上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方面,草案完善了“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在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臧铁伟介绍,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禁民企人员“损企肥私”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在回答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相关提问时,臧铁伟表示,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据介绍,这次刑法修改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了刑事追责力度;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臧铁伟表示。

“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规定,这些行为也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需要依法惩治。”臧铁伟介绍,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此次修改刑法,将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同时立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情况和特点作出规定。“目的是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的‘损企肥私’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臧铁伟说。

(记者 刘华东)

(责编:李枫、黄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