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20:04:47 来源: sp20241109
本报讯(记者林靖)七夕将至,很多恋人互赠礼物传递爱意。赠礼特别是巨额财物,分手后能主张返还吗?就此类案件中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北京一中院法官予以详解。
一次聚会上,张斌(化名)对晓晴(化名)一见钟情,便主动添加了对方的微信,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后,七夕当天,他约晓晴夜晚漫步湖边,将精心挑选的项链放在晓晴的手心,鼓起勇气告白。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斌还经常在节日、两人纪念日及晓晴生日等日子,向晓晴发送微信红包,并附言表达爱意。然而二人分手时,张斌还能要回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与礼金红包吗?
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丁彦匀认为,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另一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为了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不过,有时男士还赠送“巨额礼物”来追求心仪的女神,若恋爱不成,分道扬镳,送出的巨额礼物还能要回吗?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官认为,若赠与行为无附加条件,单纯为了让女神开心,或吵架后求和好,或仅为表达爱意等,那么两人分手后,这些无条件送出去的礼物是不能主张返还的。但若以结婚为目的赠送昂贵礼物,法律上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既然两人分手,结婚的条件未成就,一方可主张对方返还。就返还的方式和数额,法院会综合考量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依法裁判。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