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9 11:34:13 来源: sp20241109
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且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备案租金可随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但涨幅不高于5%。
按照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且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市场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可根据项目分类设计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房源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动态调整备案租金时,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按要求重新提交备案。
《通知》要求,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应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北京青年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