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人精神需求 赡养老人不应仅仅“给钱了事”

发布时间:2024-11-27 12:55:30 来源: sp2024112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然而,不少子女对父母精神层面的关爱却未达预期。如何促进子女自觉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实现老年人内心的“老有所依”?

【案件回顾】

郭某年已九十,育有子女四人,现由小女儿照顾。郭某将另外三子诉至法院,要求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即老人虽起诉要求赡养费,但实际更期望的是精神赡养。

因此,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同时,法院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向老人了解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情况。郭某的儿子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人民说法】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通过梳理该院审理的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发现,近年来,老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诉求更加广泛,维权案件类型丰富。除了传统赡养、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外,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赡养老人案件,如“老养老”“低保养低保”、精神赡养、意定监护、居住权等引发的纠纷。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表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果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

法官建议,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满足父母被关心、被照顾的需要,实现子女对父母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并重。(高清扬 实习生 边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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