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事】以法治之力护航网络强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4-11-19 00:00:47 来源: sp20241119

  2024年是我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30年前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并颁行了第一部涉互联网的行政法规,由此拉开了网络法治建设的序幕。此后,我国快速经历了从门户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到智能互联网的迭代。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十年来,网络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能。值此之际,国家网信办牵头专门组织力量编纂了《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不仅为回溯、总结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提供了全景性视角,也为洞悉、凝练中国特色治网之道提供了系统性参考。该报告既呼应了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的全球普遍共识,也从制度建构层面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网的价值关怀

  依法治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净化网络生态的必然选择,更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进入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具体而言:网络法治要“固根本”,以人民意志打造良法,夯实网络空间的法制基础,为网络强国建设搭建“四梁八柱”;网络法治要“利长远”,防于未然、治于未萌,前瞻性地应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数字生活的新需求;网络法治要“稳预期”,对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把控、预测和治理,通过法治划定网络参与主体的行为边界和尺度,从而形成智能社会的稳定运行机制。

  上述法治的三项保障作用是有机统一的,网络时代的“稳预期”同时包含了“不变”与“变”的双重要素:一方面是通过“固根本”实现法的安定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融贯于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并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的综合治理体系之各环节与全过程;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利长远”来实现法律对网络时代的适应,及时回应社会重大关切,适时将关涉民生福祉的危害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以变革来达致再度稳定化。这种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使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塑造与规范逻辑,展现出中国特色治网模式的稳预期功能以及在理念与范式上的优势,有利于助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回应信息文明,依法治网的多元探索

  信息革命一方面催生了以信息、数据为资源,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的数字经济形态,这使得在新型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益和新兴权利;另一方面加剧了传统、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碰撞交融,为塑造我国网络法治的自主性提供了重大机遇。在当下信息化时代,各类非传统安全风险遍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等众多领域,具有不同于传统违法犯罪活动的诸多特征:一是场域泛在化,囿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已由现实的物理世界拓宽至虚拟的网络世界,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虚实相结合、上下游相勾结、域内外相交错的纵横局面。二是主体匿名化,置身于网络情境中的行为人具有非接触性,彼此基于匿名联络和功能分化而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化、集群化的犯罪协作形态,有别于传统共同犯罪。三是行为复杂化,不仅新型危害行为层出不穷,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时空异步性并不鲜见。四是危害弥散化,有的非物质性损害难以量化,如网络暴力在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亦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有的隐蔽性损害难以发觉,如利用数字货币跨境洗钱的交易数据海量化、活动范围全球化,给反洗钱监管带来挑战;有的扩散性损害难以预测,如数据的跨境流动既有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也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隐患。

  面对信息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风险,既需要关注具体问题所反映出的制度缺位和处理失衡,也需要在抽象层面探寻法治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处理。就抽象维度而言,法治与科技的关系识别具有普遍意义,其内在原理为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有所助益。系统观念的要义在于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把握法治与科技的关系,在实践中注重发展与安全、自由与秩序、开放与自主、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协调,兼顾专项行动与常态化治理,遵循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从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就具象层面而言,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现象的不断翻新,我国在一体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同时,创立了“国家-社会-个人”的多元化、立体式治理体系。例如,我国于去年7月率先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国家网信办完成了“文心一言”“清华智谱”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备案工作,通过深化顶层设计、加强行业治理、落实个人权责,协同推进技术和应用的创新发展。

  坚持守正创新,依法治网的制度方略

  如今,我国已跻身于数字化发展的世界潮流之中,通过立足自身发展实际,作出契合时代发展的命题提炼和制度建构,推进网络法治理念、方法、模式等全方位创新。具体而言:一是理念重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持续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方式重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传统的立法范式具有泾渭分明的部门法特色,难以为跨部门法的涉互联网问题提供整全性规制,故而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领域性立法为导向,形成具有整合性效果的包含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与事后追责的系统性机制。

  三是模式重建。我国以信息技术赋能传统司法模式,积极推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在智慧司法的探索中,依法解决新型网络纠纷,加强网络犯罪惩治力度,有力保障网络主体权益。对于涉案人数多、涉及面广的网络犯罪案件遵循分类分层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特别是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与发展,展现互联网司法治理的“中国智慧”,成为国际社会认识了解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

  良法善治护航。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跨越式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治网之道。面向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势必还会面临一些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我国将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以法治力量护航网络强国建设,为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熠珏(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编辑: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