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14:27:41 来源: sp20241122
“多部电影涉投资诈骗案”上热搜背后
电影如何与诈骗扯上关系?
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案件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如《麦路人》《痞子爱人》《诗人》等。
1月23日,春节档电影《热辣滚烫》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片第一出品方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声明表示,近期存在不法分子冒充本片出品方、投资方等,以电影投资、版权认购、收益转让等名义进行非法融资的情况。该公司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该片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投融资合作,特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这背后发生了什么?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明星会被连累负连带责任吗?
4家文化传媒公司涉投资诈骗案
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称,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编排话术,包装使用“讲师”“助理”等身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采用荐股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股票,后夸大电影制作成本及票房预期收益,引导投资人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仅将其中少部分诈骗金额用于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实施诈骗运营及个人挥霍。
该案共涉及4家公司: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12部电影:《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麦路人》《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痞子爱人》《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
据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2022年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因合同纠纷,一审被判返还原告认购款98000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8日,冯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怒海营救>收益权转让协议》。影片《怒海营救》计划于2021年内上映(注:《怒海营救》至今未上映,最新消息显示定档于2024年5月1日),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冯某某转让本协议约定的该项目0.05%投资收益权的价格为14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后,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0.05%,成为电影《怒海营救》的联合投资人。
其后,冯某某又与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影<怒海营救>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因冯某某主动提出解除协议,需承担认购款30%的违约金,该款项从认购款中扣除。
最终,被告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判,需返还原告扣除违约金后的认购款98000元。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时,双方所签订合同自始无效。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无效。因此,若本案件符合上述情况,受害人则不再需要提交违约金,亦可追回其被扣除的违约金。
“此外,若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则可以通过刑事报案处理,在申请立案后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受害人遍布全国
仍有人尚未报案
为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损失,兰州市公安局早在2022年9月26日发布《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的通告》,但因本案被害人遍布全国,且人数众多,受害人陆续报案影响案件审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受害人尚未报案。
为有效、准确地指控犯罪,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再次面向社会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希望有上述被骗经历者,于2024年2月29日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系。
通告称,报案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收益权转让协议书》(《联合认购协议书》)、收益权持有证、收据等文件复印件;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提醒,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受害人视为放弃报案,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希望相互转告。
影视投资诈骗案
是怎么骗人的?
据此前都市快报报道,早在2022年,多位网友曾反映自己被北京中瑞泰丰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公司等公司以投资拍电影被骗。其中,有人投资《孙悟空之噬天魔猴》等三部电影被骗55万。
从网友反映情况看,他们在2020年三四月开始接触到电影投资项目,被骗时间持续大约有一年多。这也是投资理财诈骗的特点:周期长,不易被及时察觉,当受害人发现被骗时,诈骗团伙早已卷款跑路。
据了解,投资电影类骗局可以归纳出几个步骤:
1、先拉人进股票投资群,先期有所谓的指导老师讲股票投资、分析股票。
2、随后,指导老师向群里学员推荐电影项目,或说自己认识某某导演、有新的投资渠道。而这些做局者,为了可信度,可能事先还准备了资料如拍摄预告片等。
3、诱导签合同转账或者去APP上转账,可能在前期,因为受害人也是试试看投一点钱,平台会发一些收益,也可以提现,等受害人完全相信,追加投入后,就平台倒闭、公司关门、指导老师联系不上……
4、有的所谓“指导老师”在社交媒体上开直播,以吸引人上钩。
民警表示,一般市民对投资电影完全不懂,投资电影不是简单投点钱,而是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切忌仅凭借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电影海报等内容即签订投资协议。
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
需负连带责任吗?
根据通告,上述诈骗投资案波及的电影多达12部,其中有5部电影已上映,7部电影未上映。
已上映的电影中,不乏一些知名演员的身影。例如,电影《麦路人》的主演是郭富城与杨千嬅;《痞子爱人》的主演是舒淇、周一围;《诗人》的主演是宋佳和朱亚文。
22日,话题“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登上微博热搜榜首后,许多网友关心“明星参演的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明星本人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常莎律师告诉记者,明星作为电影的参演者,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明确的是,明星在电影制作中的角色通常是演员,他们的职责是表演,而不是负责电影的商务和财务运营。然而,如果明星不仅是演员,还参与了电影的制作、推广或决策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地参与了诈骗行为,则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需要考虑明星是否事先知晓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如果明星知道这一情况,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向相关机构报告,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如果明星对这一情况一无所知,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了解情况并确认电影的合法性,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明星是否应该对电影涉嫌诈骗投资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合澎湃新闻、都市快报 【编辑:陈文韬】